11月8日,2018 CHS·全球区块链应用探索大会在杭州落下帷幕。会上20名重磅演讲嘉宾以及500多位行业专业参会嘉宾参与了这场行业盛宴。本届大会共设上午场与下午场,其中上午场以“技术+生态”为主题。
会上,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进行了《区块链应用,法律风险知多少》的主题演讲。 她鲜明表示,行政处罚未来在区块链监管中将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她说:“我认为,如果token是类似Q币或某种宣传促销作用,即某种辅助市场行为手段是不会被法律禁止的;但是如果将币进入交易所进行交易,它的性质就发生改变,成为公开的融资行为,不再是附属于已有主体的促销行为,而是在金融体系外进行的类金融炒作行为。“
演讲中肖飒从非法金融行为、区块链监管等方面深入剖析了区块链未来的监管趋势,介绍了区块链行业的相关法律知识及监管政策的日益完善。她认为,ICO从法律角度已被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而STO其实是一种变相的ICO。她说: “我们要尊重中国内地的现行法律,如果没有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许可和批准,那么在中国就不能进行对公众的公开募集行为,无论法币还是虚拟币。”
以下为演讲实录:
STO 是打擦边球的ICO
ICO从法律角度被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而STO涉嫌变相ICO。目前,从短时间来看,对于中国内地来说STO不会具备合法性。我们要尊重中国内地的现行法律,如果没有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许可和批准,不能进行类似操作。
如果项目进行了公开的融资行为,便会被取缔,红牌罚出场。目前,沿海地区出现了关于ICO的刑事案件,有一些项目类似于空气币,也可以说是创业失败,但是根据他们私募大户的行为表明,一旦币失去了99%的价值,被割的韭菜会马上进行维权。而,他们眼中最经济、效率最高的就是刑事报案。 刑法第192条是中国刑法里边非常严苛的一条,罪名是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我们没有必要去冒这样的法律风险。
沿海某地区的ICO案件中,办案机关不仅把发币项目方进行了处置,最后还找到了发币相关的交易所。 因为刑法225条规定,非法金融行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允许开此类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
如果将Token放进频繁交易的交易所,尤其是指数价格交易场所,则未来可能构成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证券罪 。美国和与我国的证券法对于证券定义都不同,前者广泛;后者严苛。当然,中国证券法也在修改当中,如果某天,我们的证券业也放开相关政策,那个时候这些做法可能会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但目前来看,可能性很小。
同时,在香港地区,似乎出现了新途径: 香港地区新规对于虚拟资产投资给出更广阔的法律空间;之所以其与内地法律不同,是因为香港地区法律体系秉承了英美法系的传统,其对于“证券”的定义与内地不同。
区块链的信息服务主管部门——网信办
这段时间,区块链行业迎来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未来发展区块链应用的时候,将由网信办来做区块链的信息服务主管部门。其实区块链信息服务并非只涵盖了信息服务,它的内容覆盖其实非常广泛。 未来的区块链创业监管机构:网信办、工信部、央行。网信办负责备案工作;工信部做的是技术标本并且2018年发布了白皮书;央行建立了相应的研究所,做数字货币的探究。
可想而知,如果意见稿通过,各地的网信办以后会是各个区块链从业者主要交流的地方。我们希望在座参与各地协会的筹建以及行业的自律规范和标准的制定,把行业标准制定的更接地气。
在区块链创业中,我们发现区块链媒体和培训的创业项目,多如牛毛。未来,垂直于区块链的媒体,也应该接受网信办的监管,积极备案。 区块链不是法外之地,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制。
日益完善的区块链监管
目前,监管机构的监管智慧越来越高,以前的某些领域的监管措施由从民事领域直接跳入刑事领域的县里,中间缺乏行政处罚阶段。但是现在,可以看到行政处罚未来在区块链监管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违法行为给予一个正确的法律评价,以治病救人为目的。
有一点非常特别的地方,我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有一部分是金融行业、区块链行业的程序员、CTO等, 但我发现,多数区块链案件中,IT人员很难脱罪,因为他们是办案机关认定的在区块链应用中起重要作用的人。 甚至许多时候案件中判断项目是不是空气币的判断标准,就是其CTO有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业务经历,他有没有参与欺骗过程,如果有,也许他们会承担非常重要的法律责任。
关于区块链的信息承载,我们要知道区块链的讨论实际上多以社群为主,这些场合而并不是私人场合,正如微信群也并不是私人场合,在这些区域的发言都是公开发言,因此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论。
在未来,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肯定会进行一些安全评估,针对项目方的一些运营和技术安全给予一定的评价。我们提醒诸位创业者,如果项目存在虚假信息可能会被认定为“空气项目”,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定要谨记:不可以说假话,务必诚信。